大连前关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导读 申购家庭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后,应该依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该在权属证书上分离注明经济实用住房和划拨

申购家庭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后,应该依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该在权属证书上分离注明经济实用住房和划拨土地等内容。

大连前关经济实用房的申请条件

大连前关经济实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

3、家庭住房人均应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 人均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含17平;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不直接抚育子女等单身人员,应年满30周岁。

大连前关经济实用房政策

第一条:为增强经济实用住房管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艰苦,依据国度有关规定,联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经济实用住房,是指政府供给优惠政策,限定建设尺度、供给对象和出售价钱,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经济实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实用本方法。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实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实行。

建设、发展改造 价钱、监察、财政、计划、领土资源、税务、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经济实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经济实用住房的建设范围、项目布局和用地支配等内容,纳入大连市公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颁布。

第六条:经济实用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年度土地供给筹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以行政划拨的方法供给。

第七条:对经济实用住房建设项目,政府免收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承担经济实用住房项目外基本设施建设费用。

第八条: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实用住房的,应该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白配套建设的经济实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尺度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法商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实用住房,应该明白在其建筑面积中依照规范配建的公共建筑等建筑面积。

第九条:经济实用住房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挂牌方法肯定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由住房保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条:经济实用住房按中小户型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多层掌握在六十平方米左右、小高层掌握在七十平方米左右、高层掌握在八十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条:建设经济实用住房,应该严厉履行《住宅建筑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等国度有关住房建设强迫性尺度和盛市相干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应用安全、节能。

经济实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应用解释书》,并承担保修义务。

第十二条:经济实用住房的价钱由市价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度有关规定核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履行,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经济实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安排收入程度;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 含本数以下 包含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等单独生涯的人员申请购置经济实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依照同一地址户口簿记录的具有法定养活、抚育或者扶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全体住房建筑面积肯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依据经济发展程度和居民居住条:件情形,适时调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尺度并向社会颁布。

第十五条: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和未婚子女上一年度的收入之和盘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

二住房公积金;

三生产、经营、承包、承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

五股息红利;

六其他所得。

第十六条:每个低收入家庭只能购置一套经济实用住房。

第十七条:申请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应该供给下列材质:

一家庭成员和户口簿;

二住房相干证明;

三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四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质。

第十八条:申请购置经济实用住房,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购家庭持规定的材质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经济实用住房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购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形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经济实用住房受理单》,并将申购家庭的材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在区设立的分局 以下简称区分局;

三区分局对申购家庭的住房情形进行核实后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定申购家庭的购房资历并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树立档案,发放《经济实用住房购房资历认定单》;

五市住房保障机构就经济实用住房的项目地位、数目、面积、价钱及报名加入摇号的日期和相干请求向社会公告;

六申购家庭持《经济实用住房购房资历认定单》报名加入摇号;

七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区分局对报名加入摇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形进行复核,并依照房源和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数目肯定加入摇号的规模;

八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开摇号肯定入围名单和选房批次,在《大连日报》上公告,并向申购家庭发放《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审批单》;申购家庭持《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审批单》办理购房手续。

已经取得《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审批单》的申购家庭,未在规定时光内购房的,视为主动废弃,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第十九条:申购家庭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后,应该依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该在权属证书上分离注明经济实用住房和划拨土地等内容。

第二十条:经济实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实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后,方可将所购房屋上市销售,销售时应该依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实用住房差价的百分之五十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干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依照政府所定的尺度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干价款后,取得完整产权。

经济实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因特别原因确需转让所购房屋的,由政府依照原价钱并斟酌折旧和物价程度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二十一条:已经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尚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家庭又购置其他住房的,经济实用住房由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实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艰苦。

第二十二条:购房人购置的经济实用住房在取得完整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三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艰苦家庭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应用总体计划、城市计划、住房建设计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应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建房。

任何单位不得应用新征用或新购置土地组织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市经济实用住房建设筹划和用地筹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入单位集资建房的家庭,应该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本方法第十八条:第 一至 四项规定办理《经济实用住房购房资历认定单》后,方可加入单位集资建房。

已经购置经济实用住房或者加入过单位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加入单位集资建房。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六条: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艰苦家庭购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住房保障机构统一组织向符合购置经济实用住房条:件的家庭销售,或者由住房保障机构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单位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实施专款管理、专项应用,并接收市财政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方法的行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一经济实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或者集资建房单位擅自转变经济实用住房或者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分。

二经济实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或者集资建房单位擅自进步经济实用住房或者集资房出售价钱的,由价钱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分。

三未取得《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审批单》的家庭购置经济实用住房或加入集资建房的,其所购置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住房保障机构限期按原价钱并斟酌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住房保障机构责成其补缴经济实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钱差,并对相干义务单位和义务人依法予以处分。

四经济实用住房购房人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经济实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不能回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实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钱差。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方法,采用弄虚作假手腕购置经济实用住房或单位集资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住房保障机构撤消其购置经济实用住房或单位集资房资历,限期按原价钱并斟酌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不能收回的,责令补缴经济实用住房或单位集资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钱差。对供给虚伪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重要引导和直接义务人的义务。

第三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第三十一条:本市市内四区以外的地域可以依据本方法制订本地域的经济实用住房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