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制度(工厂劳动关系管理流程和制度)
01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02劳动争议处理流程
03员工辞职流程
0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05员工劳动合同模板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工厂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工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工厂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厂与员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厂与员工双方的责任,以法律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另有规定外,劳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不受工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影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工厂法定代表人授权工厂总经理负责与工厂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工厂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七条基本事项
厂名、注册地址、员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号等。
第八条基本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4.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5.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有关保守工厂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事项。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不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三种。
第十一条工厂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十三条员工属于保密人员或者从事与工厂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保密期满。
第十四条工厂对新员工实行试用期。合同一年试用期为两个月,合同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但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工厂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不受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限制。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1.工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2.其他员工与工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必须由双方亲自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签名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董事等内容。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等规定。合同所依据的变更,应当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视为自动变更,工厂和员工无需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
2.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人员。
3.严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工厂商业秘密,给工厂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员。
4.被开除、除名或开除的人员。
5.受过劳动教育或者被依法追究正式责任的人员。
6.因打架斗殴或参与活动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员工在工作中患病或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厂安排的其他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换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员工本人不接受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经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该部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2.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受伤的。
3.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厂。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工厂解除劳动合同。
1.工厂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2.工厂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立即终止。特殊情况下,应在合同中约定,当生产任务的完成超过合同期限时,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生产任务完成之日。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终止前30天内,工厂与员工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任何一方拒绝续签合同,合同将被终止。如果双方同意提出续签,即在合同终止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延续原合同的使用年限。
第六章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工厂民主管理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应按和工厂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工厂应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工厂对签订合同三年以上的员工,在聘任、晋升、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在同样的条件下。
第三十条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根据其岗位劳动和贡献,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之日起,医疗期按照规定,根据实际工作经历和在本单位的工作经历确定,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