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下限(贷款利率计算器)
作者|惠文欣
近日,笔者参与了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坏账诉讼项目。因为涉及到债务利息的认定,我查阅了相关条款和法律法规,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金融借贷纠纷不可回避的门槛。金融借贷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金融借贷是否适用LPR上限利率标准,都是有争议的问题。
观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直接适用于金融借贷纠纷。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法释〔2020〕6号)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同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的批复。《批复》第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实施监管的,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因此,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到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再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都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金融借贷纠纷。
观点:金融借贷纠纷中的24%可调整标准只是数字上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立的民间借贷利率24%保护上限标准一致,而非设定金融借贷利率上限。
2013年7月19日,央行发布《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自2013年7月20日起,金融机构利率管制全面放开。因此,金融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目前没有利率上限。如前所述,金融借贷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那么为什么金融借贷纠纷也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24%利率上限的理解,进而产生了LPR利率上限是否适用于金融借贷纠纷的争议。
所谓24%的利率上限来源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民间借贷中适用24%的利率上限是没有争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明显偏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降低年利率合计24%以上的,应予支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否定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的效力,如预扣本金或利息、变相高息等。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依法处理。”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点对点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 其中规定:“各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者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律环境的通知》第五条,其中还规定:“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利率的,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因此,本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司法指导精神,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70号、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776号、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949号,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本意见中的24%可调整标准只是直观上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立的民间借贷利率24%保护上限标准相一致,但实际上并非设定金融借贷利率上限。 这一规定显然也有严格的适用前提,要求借款人自愿申请救济,且“明显偏离实际损失”,明显不同于民间借贷中一刀切的利率上限。
观点:司法实践中金融借贷纠纷暂不适用LPR利率上限,但未来可能会调整。
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若按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LPR)3.85%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如前所述,在司法审判中,形成了以下裁判规则:根据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规律,金融借贷的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那么,当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调整为4倍LPR4时,金融借贷利率的利率上限是否会相应调整?这个问题是金融借贷司法解释与新民间借贷之争的核心。由于金融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LPR利率上限暂不直接适用于金融借贷纠纷。如果金融借贷的利息需要调整,只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的若干意见》的24%进行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后的第一起争议案件也证明了这一点。
根据(2020)浙0304民初3808号判决,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红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其中包括被告2018年5月4日逾期部分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法院支持平安银行要求偿还本息,但法院认为被告因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过高。
法院称,原告主张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复利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且该笔金额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额,该保护限额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对此案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司法解释。
故一审判决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此外,本案一审受理时,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执行,该司法解释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因此,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审判不应直接引用该解释调整金融借贷利息。但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是一个既定的明确方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案例,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可能继续参照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现有的一些判决不适用。不排除司法和监管部门可以对金融机构股票债权和不良资产债权投资机构提供退出缓冲期,进而降低合同标准。作为金融机构的员工和相关业务领域的律师,我们应该持续关注“金融借贷和LPR利率上限”问题,以便更好地处理金融产品和金融借贷纠纷。